公司設董事會,對股東會負責,執行股東會的決議。
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股東會,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
(二)執行股東會的決議;
(三)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四)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五)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、發行債券或者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;
(六)擬訂公司重大收購、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(七)在股東會授權范圍內,決定公司對外投資、收購出售資產、資產抵押、對外擔保事項、委托理財、關聯交易、對外捐贈等事項;
(八)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九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、董事會秘書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,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;根據經理的提名,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,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;
(十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十一)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;
(十二)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;
(十三)向股東會提請聘請或者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;
(十四)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;
(十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超過股東會授權范圍的事項,應當提交股東會審議。